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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有关企业遵守奥林匹克营销和知识产权使用规则

2016-06-13 10:19

中国奥委会关于呼吁有关企业严格遵守奥林匹克

营销和知识产权使用规则的声明

  发展体育事业,促进体育产业,离不开广大企业的热心参与和支持。近年来,有一些中国境内企业积极赞助了中国境外国家(地区)的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及其参赛团队、所办赛事。中国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成员,对此予 以充分肯定。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个别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从事营销行为。为维护奥林匹克运动规则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管理的严肃性,保障中国奥委会及其合作企业的正当权益,现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 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有关规定,做出如下郑重声明:

  一、未经境外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批准,并经中国奥委会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从事广告 、营销活动。

  二、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广告、营销,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国境外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吉祥物,以及“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授权称谓。其中,包括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的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宣传。

  三、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广告、营销活动,应由相关企业向境外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提出申请 ,再由境外权利人直接或通过国际奥委会征求中国奥委会意见,取得中国奥委会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原则上,中国奥委会不受理来自中国奥委会合作企业同业竞争者的上述申请。

  中国奥委会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支持,也呼吁有关企业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奥林匹里知识产权从事广告、营销活动前,充分尊重、遵守相关法规、规则,认真根据本声明要求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履行上 述批准手续的此类广告、营销活动,中国奥委会将视其情节、影响,自行或会同相关部门、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

  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10744 电子邮件:coc-ipr@olymp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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