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奥林匹克新闻 -> 正文

北京奥组委:中国印有三种保护措施

2003-12-10 08:33
    就国内某媒体在上个月刊登的《“中国印”设计专利被抢注》一文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应,北京奥组委于12月9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再一次对北京奥运会会徽的专利保护进行了澄清和强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说,自从看到该报发表的文章,北京奥组委立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得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任何有关“中国印”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
    刘岩首先驳斥了该报文章的失实之处。他说,从程序上说,外观设计专利从递交申请到获得批准,最快也要半年时间。从2003年8月初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发布,到现在仅仅4个月时间,目前不可能出现“中国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
    从实体上讲,《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于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至少是妨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北京奥运会会徽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已取得合法的、完全的在先权利。因此奥组委之外的申请人如果申请带有北京奥运会会徽的外观设计专利,是不会获得专利权的。
    刘岩介绍,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并非标志图案,而是依附于一定载体的外观设计,即产品,如含有某个标志的布料、花瓶、帽子等。单纯的图案、标志、徽记不会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只有附加于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才有可能得到授权。
    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这与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不同。即使有人申请“中国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也不用惊慌,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明确表态,如果没有得到北京奥组委的同意,带有北京奥运会会徽的专利申请将不会得到授权。针对他人获得的含有其他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专利,北京奥组委可以依据《专利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刘岩说,北京奥组委在会徽面世之初便依法办事,已经对会徽采取了三种法律措施:商标保护,在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提出了商标申请;版权保护,自会徽创作伊始就同作者、修改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北京奥组委对会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于今年9月12日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奥运会会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北京奥组委已于今年7月17日将北京奥运会会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刘岩强调,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起步不久,依附于一定载体的外观设计刚刚成为工作目标,在此之前还谈不到奥组委的产品。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启动之后,会将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是一项有计划且复杂的系统工作,专利申请方案正在孕育之中。
    最后,刘岩再一次谴责该报的报道是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已经被多家境外媒体转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使得国外对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诚意产生怀疑。这种行为无异于对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诋毁。北京奥组委保留对该报及记者追究责任的权力。
(王静)

相关新闻